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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何謂戲劇?

「戲劇是演員在舞臺上當著觀眾的面表演一個故事」這是漢彌爾頓.C.MHamilton.C.M)所提出的戲劇定義。由以上的定義可以找出戲劇的四元素,包括了「演員」「舞臺(表演場地)」「觀眾」「故事(情境)」,而在這四元素裡,「演員」是四元素中最重要的,他是角色的代言人,必須具備扮演的能力,戲劇與其他藝術類最大的不同之處便在於扮演了,透過演員的扮演,劇本中的角色才得以伸張,如果拋棄了演員的「扮演」,那麼所演出的便不再是戲劇。

文學上的戲劇概念是指為戲劇表演所創作的腳本,即劇本。戲劇的表演形式多種多樣,常見的包括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木偶戲等。由於文化背景的差別,不同文化所產生戲劇形式往往擁有獨特的傳統和程式,比如西方戲劇、中國戲曲、印度梵劇、日本能樂、歌舞伎等。

 現代的戲劇觀念強調舞臺上下所有演出元素統一表現以實現綜合的藝術效果。演出元素包括演員、舞臺、道具、燈光、音效、服裝、化妝,以及劇本、導演等的一切總稱,也包括臺上演出與臺下互動的關係(一般稱為「觀演關係」)。

中文戲劇一詞的字源來自於「南戲北劇」的合稱,戲指的是戲文,劇指的是雜劇,是在元代以前在中國南方與北方不同的政局與文化環境下,所形成的不同表演藝術,將兩者合稱則是明代以後才出現的用法。

世界各國語文中與「戲劇」一詞將近的詞彙囊括的範圍不一,例如在印度文中的lila一詞除了是戲劇之外,也包含舞蹈、運動競賽等意義。但是幾乎世界各國語文中與「戲劇」相關的詞彙,幾乎具備與「遊戲」類似的意義,例如在英文中將一部劇作稱為是play(通常指有劇本有對白的戲劇)。中文中「戲劇」的「戲」,也帶有「遊戲」的意義。

戲劇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戲劇可以被分成不同的種類:

*
按容量大小,戲劇文學可分為多幕劇、獨幕劇和小品;

* 按表現形式,可分為話劇、歌劇、舞劇、戲曲等;

* 按題材,可分為神話劇、歷史劇、傳奇劇、市民劇、社會劇、家庭劇等;

* 按戲劇衝突的性質及效果,可分為悲劇、喜劇和正劇。

不過最基本、使用最多的分類是悲劇、喜劇和正劇,其中悲劇出現的時間早於喜劇: 

* 悲劇:衝突的實質:「歷史的必然要求和這個要求在實際上的不可能實現的性質」。悲劇的審美價值:「將人生的有價值的東西毀滅給人看」。

* 喜劇:審美價值:「將那無價值的撕破給人看」。

* 正劇:將悲劇和喜劇「調解成為一個新的整體的較深刻的方式」。

戲劇的起源與歷史

戲劇的起源實不可考,目前有多種假說。比較主流的看法有:

 * 原始宗教的巫術儀式

比如上古中文,「巫」、「舞」、「武」三字同源,可能是對一種乞求戰鬥勝利的巫術活動的合稱,即戲劇的原始形態。

* 勞動或慶祝豐收時的即興歌舞表演

這種說法主要依據是古希臘戲劇被認為起源於酒神祭祀。

 
戲劇西方戲劇的誕生

西方戲劇的曙光,普遍認為是古希臘悲劇,而古希臘悲劇則是源於古希臘城邦的 狄俄尼索斯(Dionysus)的崇拜儀式。在祭典中,人們扮演蒂厄尼索斯,唱「戴神頌」,跳「羊人舞」(羊是代表蒂厄尼索斯的動物)。古希臘悲劇都是詩劇,嚴謹古雅、莊重大氣。表演時有歌隊伴唱,史實表明歌隊先於演員存在。關於這個起源,也可以參考德國哲學家尼采的早期哲學著作《悲劇的誕生》。

中國戲劇的源流

就西方的定義來說,中國沒有「話劇」的傳統。不過一般在討論中國戲劇時,若不以嚴格的定義劃分,中國古代的戲曲應歸入戲劇的大類。

中國戲曲的根源在可以追溯到先秦到漢代的巫祇儀式,但是宋代南戲的發展才有了完備的戲劇文本創作,現存最早的中國古代戲劇劇本是南宋時的《張協狀元》。元代時以大都、平陽和杭州為中心,元雜劇大放異彩。後世形成了諸多戲曲形式,也就是各劇種。明代的昆曲經過發展,首先得到士族大夫的追捧和喜愛,他們大量創造劇本,不斷修改曲譜,同時修正昆曲的戲劇理論,並使得傳奇劇本成為一種新的主流文學形式。隨後昆曲又得到晚明和清代宮廷皇室的喜愛,成為貴族生活的一部分,成為獲得官方肯定的戲劇藝術,故稱「雅」;而以各地方言為基礎的地方戲,廣受民間喜愛,則稱「花」。於是在清代形成了「花雅之爭」,實際上是戲曲共同繁榮的局面。這豐富了戲曲藝術的門類,也形成了各自的藝術特色。

近年來台灣的戲劇研究學者曾永義提出一套說法,認為在討論中國戲劇起源時,應該要區分「大戲」與「小戲」,大戲是成熟的戲曲,而小戲則是戲劇的雛型。大戲是在到了金元雜劇之後才發展完成,而之前的宋雜劇、唐代的代面、踏搖娘、缽頭、參軍戲、 樊噲排 君難等,都可列入小戲的行列,而中國在非常早之前,就有小戲。

中國在與近代西方有文化接觸前,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戲劇」(主要指話劇)傳統。中國傳統的戲劇為一種有劇情的,「以歌舞演故事」的,綜合音樂、歌唱、舞蹈、武術和雜技等的綜合藝術形式,也就是戲曲曲藝。

作為文學的戲劇

戲劇文本(即「劇本」)是一齣戲劇的基本要素,是一臺戲的先決條件。

劇本最重要的是能夠被舞臺上搬演。戲劇文本不算是藝術的完成,直到舞臺演出之後(即「演出文本」)才是最終藝術的呈現。歷代文人中,也有人創作過不適合舞臺演出,甚至根本不能演出的劇本。這類的戲劇文本則稱為案頭戲(也叫書齋劇)(比較著名的如王爾德的詩劇《莎樂美》。)現代戲劇中也出現了沒有劇本的演出實例。

戲劇的文學本,在不演出的狀態下,可以作為單獨的文學樣式欣賞。

作為表演藝術的戲劇

隨著西方現代戲劇在導演以及演員訓練體繫上的實踐,戲劇理論逐漸從戲劇文本的討論擴大到劇場整體,進而產生「場面調度」等新觀念。其中,比較著名的提法是20世紀70年代英國戲劇導演彼德·布魯克在其專著《空的空間》(The Empty Space)中提出的觀念:「一個演員,走過一個空蕩盪的舞臺,這就是一齣戲的全部。」

戲劇活動發生的必要條件
無論戲劇一詞如何定義,只有滿足以下的條件,才可視為一次戲劇活動。

1. 戲劇交流的兩個參與者:觀眾與演員。

2. 觀眾與演員必須同時在場。

3. 戲劇事件發生在一定的時間與空間內。

4. 戲劇交流的話題是關於一個虛構世界中的事件,由演員扮演其中的人物。

5. 演員與觀眾共享一套「遊戲規則」(即符號學中的信碼代號)。

6. 戲劇事件是審美事件,參與者不僅關心故事世界的信息,也關心傳達信息的形式。

戲劇演出的場所

只要是一個空間,便可以成為戲劇演出的場所,一般稱為「劇場」。歷史上,有許多專門供戲劇活動使用的場所,有的在戶外、有的在室內。這些專供戲劇演出的場所包括劇場、戲院、舞臺等。

在中國古代,所謂的舞臺最早是用在歌舞儀式上,舞者進行儀式時所站的一塊以土推成的高臺,隨著戲劇發展逐漸成熟,而出現了戲棚、戲台、戲亭、勾欄等演出場所。

  西方戲劇的演出從希臘的露天劇場、古羅馬的圓形劇場(即「角斗場」),發展到近世的「鏡框式舞臺」,適合先鋒實驗戲劇演出的「黑匣子」(Black Box,或作黑盒、黑箱)、「小劇場」(Experimental Theater)等。

 戲劇的表演者

目前多以演員稱呼戲劇中的表演者。在中國歷史上,還有許多稱呼戲劇表演者的稱呼,例如戲子、優伶、娼優、伶人、散樂 等,而因為在中國過去戲劇的表演者身份並不高,這些稱呼許多也有著刻意貶損的意味,而以「娼」稱呼戲劇表演者,固然是因為表演者是歌者,但是在歷史上有長的時期戲劇表演與娼妓之間的確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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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remy Hsi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