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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 說從頭
當人類文化剛開始萌芽的時候,由於傳遞的不易,因此人們竭盡所能地要把思想傳播下去;當時幾乎所有的創作都投入了公共領域──由人類全體所共同擁有的創作空間。在公共領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任何作品,完全不需要去找甚麼人談論授權等等。
 
但隨著通訊發達,資本主義興起,「複製」的權利逐漸成為經濟的來源,「著作權」開始向公共領域瓜分各種著作。著作權一開始佔有的疆域還不大,而且在邊緣還有很大一片稱做「合理使用」的範圍,所以對自由的創作還沒有掀起太大的影響。後來,世界變得越來越複雜,資本家跟消費者間對於「合理使用」的認知落差越來越大,陸續掀起了許多使用糾紛;資本家為了保障既得利益,遂以各種手段或威脅或恫嚇,試圖要將合理使用的灰色區域弭平。這麼做的結果便是產生了寒蟬效應,不僅造成各種文化內容不再能便於流通,更嚇阻了當代的文化創意工作者,使得他們在創作時綁手綁腳。
 
就在此時,有一群人提出了一套不同的方法,要試圖解決這種來自認知落差的糾紛。這套方法就是創用 CC 授權,認為既然有認知落差,那麼何不就把話說清楚、講明白,自然能減少糾紛。
 
其二之精神
在著作權剛萌芽的時代,只有特別標示著 (C) 的作品才會納入著作權的保護,未標示的作品則仍舊納入公共領域。後來,著作權成為預設,任何作品在完成的那一刻,不論標示與否,均受到著作權規範。
 
創用 CC (Creative Commons)為了要在著作權跟公共領域間,厘清使用範圍的認知,所以就以著作權為基礎,帶有條件的釋出部分權利。這一套做法要能生效,必須要有制式化的條文,讓普羅大眾便於使用,那麼人們就能習慣成自然,進而廣為使用這樣的授權模式。另一方面,凡是能容納於著作權的創作類型,包括音樂、錄音、攝影、圖形、美術、建築、戲劇、舞蹈、語文、視聽著作等,也都要能採用這種新中間路線,這套做法才會有意義。
 
於是,創用 CC 授權以著作權法為基礎,讓創作者保有著作權,同時又能根據其自身考量,選擇釋出不等的善意;這套授權方式固守了合理使用的疆界,讓任何人都能在一定的條件下,自由重制、散佈、展示及演出著作。可能的條件包括了:
姓名標示:使用著作時,必須按照著作權人指定的方法,標示其姓名(但不做背書)
非商業性:不得為商業目的而使用著作
禁止改作:不得改變、轉變、改作著作,著作必須要在維持原本全貌的情況下使用
相同方式分享:可以創作衍生著作,但是衍生著作一定要使用相同授權方式,授權給所有人使用
這四種可能的條件又叫做授權元素,其中「姓名標示」已成為必然要有的元素,而「禁止改作」跟「相同方式分享」則互不相容而不得同時選用;因此四種授權元素總共可以有六種組合,也就是六種授權方式: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
而這六種創用 CC 授權條款,為了要能確保其有效性及可用性,所以都會同時用三種不同的方式來呈現。每一種授權條款都會有一份法律條款,這是一套符合本地著作權法的嚴謹法律契約,讓律師及法官能在法院中使用;除了法律條款外,還會有一份簡明的授權標章,用簡潔易懂的文字及圖案,讓普羅大眾一眼就能明白,手上這份作品究竟授予了哪些使用的權利、又要求哪些條件。在法律條款及授權標章外,還會有一份數字標籤,這是一組用來給電腦程式判讀的後設資料;藉此,未來支援創用 CC 的網頁流覽器、多媒體播放程式、電子書閱讀器等,就能主動提示及運用這些授權方式的細節,讓數位內容在數位時代中更顯易用。
 
其三之源頭
創用 CC 這整套方法,最早是由史丹佛大學法學院的勞倫斯‧雷席格教授所提出的;一開始這只是個基於美國著作權法所做的設計,後來在 CCi 及 iCommons 的努力下,許許多多不同國家、不同司法轄區的人們跟著奉獻了許多心力,遂將這整套方法移植到各個不同的國家及司法轄區中。
 
在這個移植的過程中,除了條文本身的翻譯外,更重要的是要根據當地實際施行的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把條文內容做最小幅度的微調;如此一來,才能確保這麼一套方法能遍行世界,同時又能在各個法院當中具備足夠的份量及效力。
 
在臺灣,進行這個工作的是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底的臺灣創用 CC 計畫。這個計畫目前施力的重心之一,是遊說各政府部門如國家型數字典藏計畫、國家圖書館、教育部、內政部文化建設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試圖讓原本就屬於全民、但目前卻被私藏的許多內容,至少能夠採用合理的方式,釋出給民眾使用。
 
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臺灣創用 CC 計畫的資訊,以及他們都在做些什麼,可以到其網站一覽: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其四之限制
儘管創用 CC 授權試圖要走出新中間路線,但是諸位卻必須瞭解,創用 CC 並不與著作權為敵,反而是以著作權為基礎、仰賴著作權才得以運作。也因此,創用 CC 在先天上就有著兩大限制:凡著作權無法保護的,創用 CC 也沒辦法;凡著作權無法認可的,創用 CC 也沒辦法。也就是說,在臺灣無法拋棄著作人格權、把作品捐獻到公共領域,所以就算用上了創用 CC 授權也沒辦法改變這一點;而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將作品采創用 CC 釋出則也是無效的。同時,創用 CC 授權所適用的範圍也跟著作權一樣,僅限於實際的著作,無法用於想法或觀念。
 
其五看實例
在此我要向各位介紹由 Jason Scott Sadofsky 所製作、拍攝的「BBS: The Documentary」紀錄片。關於這支紀錄片的詳細資訊,各位可以到其網站 http://www.bbsdocumentary.com/ 一窺究竟。這支紀錄片歷時四年完成,總共含有三張 DVD,內有八段影片,總長五點五小時,另外還附上了八十分鐘的額外鏡頭,而這些內容全部都有字幕;除此之外,這份紀錄片還有導演講解音軌、數千張照片、額外的訪談錄音跟相關的演說。
 
內容如此豐富的三張 DVD,完全沒有做任何區碼限制、防拷限制、CSS 加密或 Macrovision 保護,而且直接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2.0 版授權條款釋出。這意味著任何人不但可以隨意地複製這些 DVD、把他們傳到網路上、燒給朋友等,甚至還可以任意取用其中的素材,製作衍生著作──重新剪輯、配音、重混、拼貼、做成音樂影片、配音……只要製作出來的衍生著作也採用創用 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幾乎無所不可,就算拿去販賣也行。
 
很多人對這樣的一支紀錄片,第一個疑惑是「那位導演這樣能賺錢嗎?」事實上,這套紀錄片在正式發行的頭三周內,就攤回製作及生產的成本了;五個月內銷售逾兩千份,淨收益至少十萬美元(合台幣三百三十萬以上)
這到底是如何辦到的?導演 Jason Scott 在他的博客上大方地分享了他的秘訣:
認真做出好影片。因為這樣人們自然會尊重你的影片。
弄出超棒的包裝。因為這樣會帶給人們收藏的價值,讓尊重你的影片的人,會有意願購買。
易於購買及發問。讓會想要購買的人,能夠容易地訂購;讓對影片有疑問的人,能夠容易地發問及獲得回應。如此一來,人們將會帶著尊重而購買你的影片。
接受預訂。在網路上販賣影片時,有的人祇會來你的網站一次,而沒有下次;不要錯過任何想買的人,即使當他們來訪時你的影片還沒開始販售,也要讓他們能夠預定。
出席簽名會及討論活動。人們會知道你是個活生生的人,並且投入了身心靈在影片中。
明白有些人就是不會買任何影片。明白這一點後,你可以省下雇用律師的費用;另一方面,由於真的會購買的人就是會買,所以抱持著這種態度,你將避免把潛在的支持消費者視為嫌疑犯。當人們感受到他們所受的尊重時,自然會掏出荷包來予以回應。
使用采 CC 授權的素材。因為你可以更自由地利用那些內容,而無須受限於預先談妥的授權合約範圍,所以將能在拍攝及剪輯過程中,根據實際的情況,用更具彈性的方式來處理素材,而做出更棒的影片。
用創用 CC 授權釋出影片。因為創用 CC 是一種流行,所以這麼一來你的作品會有更多被討論及宣傳的機會。不過別忘了前面提過的,有的人祇會來一次,所以千萬不要讓他們錯過購買的機會。
 
其六及其它
看過了 Jason Scott 的成功實例後,各位的下一個問題大概會更為實際:要怎麼開始呢?有兩個很好的開始:首先各位可以到 http://search.creativecommons.org/ 找找看有哪些采創用 CC 授權釋出的素材,然後到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hoose 看看要如何將作品采創用 CC 授權釋出。

世界各地的CC   http://creativecommons.org/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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